位于成华区万年场的一个菜市场女性摊主说,“别个都在用,我不用的话,哪个来我这里买嘛,现在大家都喜欢买好看的东西,用了灯确实吸引人气一些噻!”那使用生鲜灯是否有欺骗成分?女摊主并不这么认为,“我的肉又不是坏肉,咋个说我欺骗喃?只是用了灯就更好看一些。”

  律师说法

  目前法律没有对生鲜灯的禁止性规定

  但商家若以次充好就涉嫌欺诈消费者

  据媒体报道,生鲜灯为食品美颜的现象最早出现在1984年。到目前为止,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已经相当普遍。那么,为生鲜“美颜”,究竟有没有相关规定制约呢?

  对此,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赵本富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生鲜灯禁止性规定,市场上使用生鲜灯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照明和美观,这种美观与商品质量没有关联性,但是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产生错觉。”

  赵律师说,我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商家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或以次充好,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索赔,同时需要我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执法,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