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对第三者转款是否属于赠与?且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刘某向罗某的转款是否都属于赠与性质,以及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与罗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罗某称,刘某向其转账的款项用于其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和为共同生活购置房产的意见,无合法基础,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罗某是无偿接受刘某的转款,因此本案应当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有平等的权利。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

  本案中,刘某向罗某转账的74.7万元均发生在刘某与邓某第二段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虽然邓、刘二人约定各自名下现金存款归各自所有,但仅限离婚时对现金存款的处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罗某的行为,邓某并不知情,也未进行追认,在离婚时也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因此刘某赠与罗某的款项中,邓某应享有和分割,即罗某应返还邓某37.35万元。

  而对于邓某要求返还的购车款,由于仅有刘某5千元的转账凭证,其余凭证均不足以证明刘某为罗某支付了购车款,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罗某返还邓某2500元购车款以及上述37.35万元,共计37.6万元。

  妻子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认为上百万的赠与应全额返还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丈夫刘某赠与罗某现金84.7万元(64万购房款、手机银行转账10.7万、代还债务10万元),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罗某的一辆价值约23万的车,一共价值107.7万元。

  她认为,虽然丈夫只有5千元的购车凭证,但在罗某与丈夫的录音中,罗某曾说“你给我的,又不是我给你借的,我真的对你无语”的陈述,充分证明了车子是丈夫刘某支付的事实。而罗某自称是借款现金买车,但并未提交相关取款记录,且证人与罗某间是亲属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通过大额举债购车也不符合常理。

  此外,邓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内财产拥有100%的所有权,而不是只拥有其中的50%,“不能处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而且罗某在明知刘某在已结婚的前提下,还与其交往,并取得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也非善意。”因此,丈夫刘某赠与罗某的107.7万元应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