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

  重新确认现金支付的车款均系刘某全额出资

  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提交的刘某与罗某谈话的录音中,可以清晰地听出刘某向罗某表达了案涉车辆系其全额出资,以及要求罗某返还车辆的意见,而罗某在回话中不但未明确否认该意见,还作出了“你给我的,又不是我给你借的,我真的对你无语”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罗某的录音谈话与邓某的主张具有关联性,具备证明力,因此对案涉车辆系刘某出资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对一审关于购车款中仅有5千元为刘某赠与的认定予以纠正。

  其次,刘某在2018年3月14日向罗某转账10万元时,刘某与邓某并无婚姻关系,该转款行为属于处分个人财产,与邓某无关,因此确认刘某向罗某赠与款项的金额为97.28万元(购车22.58万、64万购房款、手机银行转账10.7万)。

  其次,对于罗某该向邓某返还赠与金额的50%,还是应全额返还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向罗某赠与案涉款项后,于2017年3月23日与邓某协议离婚,刘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二人协议离婚时不再属于共同共有状态,应依法予以分割。虽然二人之后又复婚,但二人名下应分割的财产均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二人的复婚而改变性质。因此,邓某无权以共同共有案涉赠与款项主张罗某全额返还

  至于刘某这部分是否该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背公序良俗与他人发展恋爱关系并向他人实施赠与,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对于涉及其本人部分的财产没有给予司法保护的必要,否则将对罗某形成新的不公平结果。因此,一审关于罗某应向邓某返还赠与金额50%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邓某返还48.64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