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年内禁止从事腊肉生产

  曾某某供述,传统生产“黄腊肉”,要加入大量锯末,既增加了成本,也会产生很多烟雾,对环境造成影响。购买红色粉末对“黄腊肉”生产环节进行上色,是因为觉得既省成本,不被查环保,卖相好又能卖钱。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曾某某表示“真心悔过,因没有文化不懂法才走了错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在生产腊肉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酸性橙II,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酸性橙II及含有酸性橙II“黄腊肉”300余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禁止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腊肉生产。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