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喝酒误事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有的人总是管不住自己的嘴,贪杯后胆子还贼大,经常干一些糊涂事。

  10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德阳一名男子肖某某就因为贪杯醉酒后袭击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刘某甲按照工作安排对泰山北路三段治安乱点进行整治,在与辅警刘某乙对泰山北路一家“浴足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形迹可疑。于是,两名民警依法对肖某某的身份进行盘查,发现被告人肖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摩托车到该处,民警刘某甲便让民警刘某乙通知交警前来查证。

  等候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用手机贴着刘某甲面部进行拍摄,并不顾民警刘某甲的警告,试图强行离开现场,刘某甲上前制止,被告人肖某某转身将刘某甲推撞在一旁的车上,随后民警刘某乙与刘某甲一起将被告人肖某某制服。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民警刘某甲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据悉,被告人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