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

  钱已用于两人共同的家庭日常开支

  前不久,四川省青神人邵某某将前妻兰某某诉到青神县法院汉阳法庭,要求前妻返还彩礼30余万。起诉后,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冻结兰某某银行账户,账户显示余额7247元。

  邵某某和兰某某在2000年协议离婚,儿子随邵某某生活。2011年底,因儿子结婚事宜,两人在亲戚的劝说下,同意复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邵某某给兰某某转款达30余万元。

  法庭上,邵某某陈述,兰某某一直说要买房才复婚,自己打工多年转给她30多万,中途要求去买房复婚却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既然无复婚诚意,便要求兰某某返还由其保管的“彩礼”30余万元。

  而兰某某则辩称:自2012年以来,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该笔款项系邵某某自愿给付并已被用于两人共同的家庭日常开支,故不应返还。

  邵某某当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示作为证据,兰某某则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庭上,两名证人的证言十分雷同,拿着打印的一页纸,陈述兰某某这几年来操持家庭生活的几件大事。面对法官询问,证人表示,这些内容都是由兰某某当面告知的。

  两周后,案件宣判:兰某某返还邵某某7247元。

  法官释疑:

  双方都无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看着男方似乎有理,也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女方的证人不靠谱,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案件承办法官青神县法院院长廖敏解释,该案开始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2年5月起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初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邵某某给付兰某某的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同居关系纠纷

  廖敏指出,经法院审查,兰某某的证人证明的内容均由兰某某告知,并非自己知道的客观事实。故法院对两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不予采信,但这并不是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

  案件中,邵某某主张该款项系交由兰某某保管,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原被告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因原告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廖敏也提醒,在法院民事诉讼中,常常有当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为什么明明我有理,官司却输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说了算?在法庭上,往往最终是证据说了算

  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一切诉讼主张的提出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都要依靠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己方的观点。法院进行裁判,也主要依靠证据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

  钟成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