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男子通过威胁手段,以传播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多次向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并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男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中旬,李某通过微信添加王某为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李某告知王某,自己手机中有王某的裸体视频,威胁王某支付1800元才能删除视频,否则就将视频四处进行传播,王某被迫向李某微信转账800元。
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李某邀约王某到成都市成华区东荆路某酒店房间见面,商谈删除王某裸体视频事宜。在酒店内,王某再次转账支付给李某1000元,并要求李某立即删除自己的裸体视频。收到钱的李某不仅没有将视频删除,更是以在网上发布王某裸体视频相威胁,强迫王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12月3日,李某再次以王某裸体视频为由向王某勒索2800元未果。第二天,王某到派出所报警。12月10日,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将被告人李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了作案联系使用或储存被害人裸体视频的三星手机和苹果手机各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愿,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以传播被害人的裸体视频进行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