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又欲与前妻复婚,计划复婚后,两人同居期间前后转账30余万给前妻,最后却并未重新走到一起。这种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多年来的转款30余万,最后,法院宣判,女方返还男方7247元。法院为啥这样判决?11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眉山青神县法院判决的案件。

  邵某某将前妻兰某某诉到眉山青神县法院汉阳法庭,要求前妻返还彩礼30余万。起诉后,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冻结兰某某银行账户,账户显示余额7247元。

  邵某某和兰某某在2000年协议离婚,儿子随邵某某生活。2011年底,因儿子结婚事宜,两人在亲戚的劝说下,同意复婚。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邵某某给兰某某转款达30余万元。

  法庭上,邵某某陈述,兰某某一直说要买房才复婚,自己打工多年转给她30多万,中途要求去买房复婚却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既然无复婚诚意,便要求兰某某返还由其保管的“彩礼”30余万元。

  而兰某某则辩称,自2012年以来,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该笔款项系邵某某自愿给付并已被用于两人共同的家庭日常开支,故不应返还。

  邵某某当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示作为证据。兰某某则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庭上,两名证人的证言十分雷同,拿着打印的一页纸,陈述兰某某这几年来操持家庭生活的几件大事。面对法官询问,证人表示,这些内容都是由兰某某当面告知的。两周后,案件宣判,兰某某返还邵某某7247元。

  看着男方似乎有理,也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女方的证人不靠谱,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

  案件承办法官青神县法院院长廖敏释法,该案开始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2年5月起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初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邵某某给付兰某某的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同居关系纠纷。

  廖敏说,经法院审查,兰某某的证人证明的内容均由兰某某告知,并非自己知道的客观事实。故法院对两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不予采信。但这并不是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案件中,邵某某主张该款项系交由兰某某保管,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原被告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因原告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