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起诉偿还3024万元本息

  法院判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吴女士称,虽然前夫冷某某入狱服刑,但是债主们并未停止追债,她也涉入多起债务官司。“他(前夫)借的钱实在太多了,起初公司为了购买一块土地,无法向银行抵押贷款,于是只好进行民间借贷,由于借款无力偿还,只能循环借贷,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债务越滚越多,截至到目前,欠下的本息估计有1亿多元”。

吴女士前夫经营的汽车公司 受访者供图吴女士前夫经营的汽车公司 受访者供图

  2017年2月,债主黄某某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冷某某、吴女士、刘某某、唐某某(刘某某之妻)、公司共同偿还借款3024.77万元,法院在当年2月、5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吴女士称,直到成为被告,她才知道有这笔巨额借款。

  冷某某在法庭中辩称,借款主体是公司而非他个人,“前妻吴女士及刘某妻子唐某某均未参加公司经营”。2014年至2017年,公司累计向黄某某借款100余次,大部分借款都是直接由他和黄某某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因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和股东,并负责公司的销售、采购及其他债权人的资金安排,大部分对外债务都是取得董事长刘某同意下进行资金往来。黄某某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条上,均有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和他的签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冷某某还称,他替公司借的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第二次开庭中,黄某某提出他与吴女士发生过大额银行转账。对此,冷某某辨称,是因为妻子吴女士需要到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汽车,但是其资信不够,于是按照银行的建议,他和财务与吴女士进行多次转账,但是吴女士均是在24小时内转回他和财务的账户,或代公司转款给其他债权人。

  法院审理认为,冷某某、刘某和该公司作为共同的借款人,应当成为共同的还款主体。其次,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之时,冷某某和吴女士、刘某和唐某某均在婚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吴女士和唐某某应当与冷某某、刘某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7年10月16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冷某某、刘某、该公司、吴女士、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2897万元、利息127.77万元;同时,向黄某某支付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2897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因为债务纠纷这些问题,我已经和父母都闹僵了,那段时间心情很不好,根本不想去管这些。”吴女士告诉红星新闻,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她并没有向法院提起上诉,“在这个案子中,我最失败的就是没有及时上诉”。

  父母登记在她名下的财产要被执行

  向法院提出异议

  吴女士称,在法院判决后,黄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她名下的财产。在她10岁时,父母将部分房产登记在她的名下,现在价值近一千万元,“我和父母都提出了执行异议,目前该房产被暂缓执行”。

  吴女士的父母称,二人于1998年以攀枝花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的土地,并在其上修建了案争房屋。为避免今后产生争议,二人当时将案争房屋登记在只有10岁的女儿吴女士名下。案争房屋修建时,吴女士年幼、无经济来源,不具备与他们二人共同修建或单独购买房屋的能力,且他们至今未将案争房屋转让或赠与给吴女士,故房屋属于他们所有。吴女士的父母不服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处置,书面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吴女士的父母系基于对案涉三套房屋的所有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审查其是否系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因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名下,故案外人吴女士的父母不符合权利人条件,本院对其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4月26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吴女士父母的异议请求。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吴女士的父母不服裁定,为了保全上述财产,于是将黄某某、吴女士作为被告起诉,此案将于近期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