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因为急用钱,将一只58克的纯金(黄金)手镯押于四川平武的一家金店内代为出卖,并和金店会计在收据上对托卖事宜进行了书面记载。然而,当刘女士事隔3年半欲取回后,却被对方告知手镯已被取走,且收据上多了一个标点符号。

  无奈之下,刘女士将金店会计告上法庭。近日,平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刘女士提供了交接凭证原件,金店会计却未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手镯已被刘女士取回的事实,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金店会计返还刘女士被押其处代为出卖的涉案手镯。

  代卖收据上多了一个顿号

  2016年10月7日,刘女士因急用钱,将一只重58克的纯金(黄金)手镯,押于四川平武一家金店的会计钟先生处,请代为出卖,双方分别在自带复写功能的收据联(二联单)不同位置用蓝色圆珠笔对双方托卖事宜进行了书面记载。

  其中,钟先生书写内容为:“日期2016年10月7日,你押纯金手镯一条58克,拿走6000元,大写陆仟元,发据单位珍爱金店,会计钟某某……”其余票据书写字迹为刘女士书写,内容为“押纯金人刘某,手镯一条58克,拿走(另提行)6000元正,大写陆仟元正……”收据由钟先生提供,红黑二联,钟先生留存黑联(手写联),刘女士保存红联(复写联)。

  双方具备了以上托卖手续后,钟先生向刘某支付了6000元,并合意该6000元待手镯卖出后在手镯价款中扣除,或未卖出时在刘女士取回手镯时退还。

  2020年3月间,刘女士准备好6000元去钟先生处准备取回手镯时,却被告知其在收据上签字“拿走”后,已经将被押手镯取走了。而且,钟先生提供的收据上,刘女士所写的内容变成了“押纯金人刘某,手镯一条58克,拿走、6000元正,大写陆仟元正”。

  也正因为“拿走”二字后面多了一个顿号,刘女士没有要回自己的黄金手镯。于是,刘女士将钟先生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