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

  他起诉当地公安局和政府

  对于会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罗方培向会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19日,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会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罗方培告诉红星新闻,此后,他将会东县公安局、会东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年5月,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他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会东县公安局在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将李某某伤情鉴定为陈旧性骨折的情况下,仍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为是罗方培打伤,证据不足,故会东县公安局对罗方培进行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2019年10月2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会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会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会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在打架纠纷中,李某某和罗某勇及其妻子均有受伤,两家人相互起诉对方,李某某也将罗方培连同起诉。最终,经过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原告罗某勇及其妻子医疗费等合计5506余元,罗某勇及其妻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合计3704余元。

  [索赔]

  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当地公安局被判赔3467元

  罗方培说,比30天拘留更长的是漫漫索赔路。

  2020年6月5日,罗方培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会东县公安局赔偿限制人身自由30日的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等。

  经过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会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方培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其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失去了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罗方培和妻子罗方培和妻子

  但法院认为,原告罗方培要求被告会东县公安局赔偿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30天的赔偿金10749.25元的主张,因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刑事拘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调整范畴,故法院对折抵行政拘留的10日支持赔偿请求,其余部分不作认定。

  法院还认为,罗方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3000元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罗方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拘留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的后果,法院不予以支持。

  今年7月15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会东县公安局赔偿罗方培行政拘留10日的损失3467.50元。

  对于上述行政赔偿,罗方培仍表示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改判会东县公安局赔偿他13749.25元(其中3000元为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对于罗方培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会东县大崇镇大花村村民李某贵家与罗某勇家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罗方培与李某某发生肢体接触是事实,故会东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0日未对罗方培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对罗方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正确。近日,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将来]

  还要对刑拘提起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想要一个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罗方培表示:“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11月23日,罗方培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就在几天前,他已经接到了会东县公安局方面的电话,通知他去领取行政赔偿,但“我内心上不想去领这个钱”。

  罗方培称,他和妻子只有小学文化,完全不懂法律。两年多来,他为了打了这几场官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估计前后花了二三十万,我差点都把房子卖了,会东跑西昌、成都至少上百次,幸好一位好心的律师愿意帮我们,帮我们写了很多材料,现在都没有给他律师费。同时,妻子也比较支持我,每次都是她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