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庭辩焦点:是否构成欺诈

  公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

  男子律师:恋人关系,只是民事借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通过微信加好友方式认识4名受害人,同时与4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先后以投资办砂场从受害人处骗取资金,另外施某通过支付车辆首付,购买车辆在受害人名下,之后再将车辆抵押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被告人施某在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欺骗4名受害人,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构成欺诈,已触犯刑法。

  在庭审中,施某承认购车是事实,但对抵押车后的钱去向认定存在分歧。

  对于施某借钱一事,施某的辩护律师询问裴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三女子表示自愿,只有谢某某表示自己不同意,是男子施某求自己后才同意的。

  施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诈骗罪理由不够成熟,理由是女子与施某交往的过程之中,双方处于恋人关系,借钱是自愿,是双方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发生的一种借贷关系。

  辩护律师还称,施某承认与4名受害人借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认识到普通朋友再到恋人关系,时间有几个月,有的几年时间,施某与4名受害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的行为。受害人也与施某一同到办公场地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查看,事实说明其没有欺骗和隐瞒,所购车辆首付款的按揭款都是施某在承担,4名受害人并没有还银行的钱,对4名受害人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既然没有造成损失,施某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和诈骗。通过证据和4名受害人当庭询问的情况下,其认为施某诈骗罪不成立。

↑施某向杨某某补的借条↑施某向杨某某补的借条

  但公诉机关认为,施某是在与4名受害人建立有一种特殊的关系之后,4名受害人才自愿借钱,同时证实在与4名被害人交往之前,施某已有大量债务不能偿还。施某实际上是在隐瞒了与4名受害人同时交往的情况下,用受害人名字按揭车辆,虽然施某支付首付,但是受害人在偿还债务,债务是被害人在承担。

  根据法庭调查、询问,被告人施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偿还大量债务,以相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性质,隐瞒了与4名受害人同时交往的事实,又骗取了4名受害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施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施某与4名受害人不存在诈骗,施某和4名受害人只是借贷关系。

  随后,法庭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