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邓俊及家人为何对此约定不知情的问题,据社区干部回忆,当时是在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代表商议起草约定,邓俊当时家里成员不是村民代表,因此不知道。

  对于塘汛街道办的说法,许多法学界专家却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即便属于“一事一议”事项,也不是想怎么议就怎么议,所议内容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而在这个案例中,村组要求缴费、开证明才给上户口,都属于增加了公民义务。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社区治理要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放在同等地位,应该扭转“只要投票表决都是对的”的想法。任何人投票前,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议决事项,合不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通过名义上的多数表决来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上级管理部门要对村规民约等进行合规性的评价,以免出现内容或程序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村规民约一定要放在法律的放大镜下看,具体问题要放在具体内容下来判断,大多数村民赞成的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记者还咨询了多位律师,他们认为,任何单位和组织在上户的问题上设置了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对于邓俊等村民不是村民代表,因此不知道该项规定的说法,专家也认为不合理,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