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被评定8级伤残

  经过司法鉴定,外力损伤是引起小黄睾丸损伤坏死的直接原因,小黄的左侧睾丸切除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庭上,小宋一方认为,在校期间,小宋并没在嬉戏过程中伤害到小黄,从相关鉴定结论来看,没有肯定小黄是入院前13天受到的伤害,反而从住院病历来看,小黄是入院前7天受到的伤害。小宋一方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笔录,拟证明小黄在2019年11月13日后曾参加体育课长跑800米,表明小黄在2019年11月13日时没有受伤。不过,法院认为,根据被调查人陈述,上体育课当天运动强度不大,而小黄受到损害与能否上体育课是否存在必然关联无法确认,应由专业机构作出评定。

  涉事学校则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小黄受伤时,老师第一时间询问伤情并让其接受治疗,学校和老师均采取了有效合理措施,履行了保护义务,主观上和行为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小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且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上具有违法性,造成了小黄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学校还认为,小黄作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对自身伤情具有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其在老师多次关心询问并让其接受治疗时,隐瞒受伤事实和伤情,在长达两周的时间内未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延误治疗时机,未能及早发现,造成损害后果,主观上具有过错,扩大了风险,增加了损失,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判决三方均担责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黄的裆部无故遭小宋脚踢,导致左侧睾丸损伤切除,小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但系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且案发时已满12周岁,应对踢人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具有一定预见性,小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义务人,虽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也定时进行了部分安全教育和宣传,但在案发时小黄就已向老师告知了受伤情况,老师和学校知晓情况后并未足够重视和采取措施送医救治,也未及时联系小黄家长将其送医治疗等方式,学校处理该事故方式上确有不当之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小黄虽系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对自身受伤程度也应当有一定预见性,当老师询问其受伤情况时,其自称不去医治,且从受伤到住院治疗相隔13天,期间也曾回家食宿,但其并未告知家人,其家人也无任何察觉即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小黄的医疗、交通、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为22.8万余元,同时结合本案起因、经过和结果,确认小宋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50%,学校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30%,余下本次事故责任比例20%由小黄自行承担。

  日前,武胜县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宋父母赔偿小黄一家11.4万元,学校赔偿6.7万余元。据悉,小宋一方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