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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证

  扶养关系人为何可作为赔偿权利人?

  理由一:死亡赔偿金是对物质供养关系人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权利人为近亲属,但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不是死者的遗产,故赔偿请求权人不应局限于遗产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但承前所述,死亡赔偿金是对生者物质损害的赔偿,其计算方式也以满足当地日常消费所需,即包括了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要。

  由此可见,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家庭财产相互混同的物质上的扶养、扶助关系是判断是否具有赔偿请求权的重要依据。

  继承法中最相类似规定的适用。尽管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采用“继承丧失说”的法理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就遗产的分配原则及考量因素,与前文所述死亡赔偿金的求偿主体的确认存在类似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纳入了继承遗产的主体范围,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理由二:符合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社会的变迁,居民养老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传统基于血缘、姻缘的法定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能涵盖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将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列为死亡赔偿金求偿主体,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