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凌 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12月24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宜宾“7.02”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诉讼的首例案件。
经查,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在金沙江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新市镇等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地龙网”、“排钩”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黄颡鱼(黄辣丁)、长吻鮠(江团)、圆口铜鱼(水篦子)等野生河鱼,并将捕捞的野生河鱼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某河鲜店老板张某某,共计52321元。该非法捕捞行为直接破坏了捕获品种天然渔业资源的增殖,间接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 。
庭审当天,翠屏区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职责,并首次在宜宾市检察机关提出“公益性劳务+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补偿对天然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对其中犯罪情节最重的徐某某当庭决定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法判处五被告刑罚的同时,责令五人在判决生效后开展增殖放流、公益性劳务保护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