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陇县法院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仪陇县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情回顾
当庭作虚假陈述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
陈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仪陇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在原告陈某某主张借给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一笔40万元的借款时,陈某某提交了借条、《周某某、刘某某借款明细》以及与刘某某的通话录音资料,欲证明40万元借款是由案外人刘某诚代为转账支付给被告刘某某的事实。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刘某某陈述未收到经刘某诚转账支付的40万元。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案外人刘某诚出庭作证,在法庭向被告刘某某明确告知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刘某某依然坚称未收到该笔40万元的借款。
后经法庭查明,被告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案外人刘某诚汇款存入的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在法庭向其告知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依然未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最终,仪陇县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刘某某处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妨碍审理将依法严惩
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对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诉讼程序和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法院一经确认,必将依法进行惩罚。
余媛媛 冯林秀 记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