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袁福林 绵阳频道 付江)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6月 8日上午10时许,吴某某来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碑十组居民点,发现虹苑路某单元的单元门没有关闭,随即便上至3楼,发现3楼2号的房门也没有关闭,遂溜门进入家中,将放置于卧室床头柜里的一副黄金耳环 、一根黄金项链盗走,随即逃离现场。事后,吴某某将盗得的黄金项链、耳环和本人的一枚黄金戒指一起以50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所得款项用于自己生活。
7月4日,吴某某被巡警盘查送至绵阳市涪城区工区派出所,后办案民警于当晚将其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