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袁福林 绵阳频道 付江)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分别被判处罚金25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2019年12月21日,黄某某刑满释放,2020年3月3日凌晨,他与魏某某一起驾车来到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一处民房,使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改刀撬开一楼大门锁舌,将停在楼梯间内的一辆金色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两人将盗得的电动车推行至居民楼附近的小树林,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被盗电动车启动。然后由黄某某骑着被盗电动车向绵阳城区逃离。魏某某在盗车后返回停车场准备驾驶自己车辆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 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曾分别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目的, 采取秘密方式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归案后,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窃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最终,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