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2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众参与途径,切实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近日遂宁市公布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了具体的23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畴,将举报人的最高奖励提升到10万元,为全省最高。

  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修订,有哪些突出变化呢?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重点突出“提档次”“两增”“一删”“一完善”“一规范”5个关键词——

  “提档次”:即提升举报奖励档次,将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奖励档次,提升为1000元、2000元、1万元、10万元四个奖励档次,其中最高奖励金额10万元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金额之首。

  “两增”:一是增加两个举报奖励渠道,在原有3个举报途径的基础上增加“生态遂宁”微信公众号和“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博;二是增加一个违法行为,即“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一删”:删除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无处罚依据,所以将该违法行为删除。

  “一完善”:完善一个违法行为,在“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基础上增加“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一规范”:规范举报对象,“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哪些情形可获10万元举报奖励?

  据悉,符合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这两项情形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举报奖励办法的修订顺应了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希望广大群众发挥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人翁作用,以举报奖励办法为矛,共同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