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力)近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郭北法庭当庭宣判全市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在该案中,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被告跟随原告一家人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3月10日,被告发精神疾病,原告才知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原告通过被告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被告曾于2016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原告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令其和其家人无法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原告同意在撤销原、被告婚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黎兆伟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不过,申请撤销婚姻应及早提出,根据民法典,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