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2021年5月2日22时32分许,陈某(男,46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KT***7的小型普通车沿青羊区万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万柳路万家2组117号门前段时,被交警四分局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陈某带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结果为104.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

  2021年5月3日01时48分许,张某(男,38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C***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府青路一段时,被交警五分局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6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对现场测试结果无异议。依据《道法》相关规定,张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罚款1000-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