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想要买房却受限于当地限购政策,有的人便打起了“运作”的主意,委托中介机构帮忙通过非正常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然而这样的行为却埋下隐患,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日前,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购房资格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
据悉,2020年10月31日,蒋某与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中介机构通过“运作”帮助蒋某在成都买住宅房屋,且约定购买户型、面积及价格,蒋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向中介机构支付首期服务费6万元,并约定于中介机构协助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并选房成功当日支付剩余服务费19万元。
但当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蒋某并未收到已具备购房资格的通知。疑虑之下,蒋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咨询,了解到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故诉至法院,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已支付的6万元。
庭审中,中介机构辩称,所谓“运作”属行业惯例,而且蒋某此前已知悉,即协助蒋某向有资格购房者借名购房,待蒋某达到购房资格条件、补足购房款后,将房屋从借名者名下过户至蒋某名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介机构向蒋某退还已收取的6万元服务费。
法官说法
“借名购房”可能错失购房机会
在房屋限购政策趋紧的形势下,一些购房者妄图通过非正常“运作”方式获得购房资格,殊不知其中风险频发。
中介服务机构以购房者迫切需要引诱其为“运作”支付高昂服务费用,但“运作”手段往往是潜藏着巨大风险的借名购房、合作购房,甚至是越过法律与道德红线的“找关系”过户、空挂社保缴费等服务。
购房者通过借名购房、合作购房的方式购房后,一旦购房者与借名人、合作购房各方产生利益纠纷时,购房者无法通过诉讼实现交付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要求确认所有权以排除强制执行等目的。购房者与中介机构产生纠纷时,即使因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因存在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关于购房资格的约定而被判定为无效,中介机构退还服务费的诉请能得到支持,但购房者需要自行承受资金占用利息、错失购房机会等损失,甚至有可能面临接受“运作”服务期间身份信息资料被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个人信用损失的风险。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面临中介机构的此类服务推荐时,应当擦亮双眼,了解获得购房资格的具体路径,理性分析行为风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