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邓海川 记者 郭建民)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肇事司机与受害者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部分赔付款项。

  2020年11月14日,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认定受伤者张某违规变道行驶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贡井区法院审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11时10分,而王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时间为当日的16时54分,而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为2020年5月24日24点,也就是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机动车系“脱保”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其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张某无法在交强险中获赔,而王某需先在交强险20万元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责任后,超出限额范围的损失再依据两人的事故责任按比例承担。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王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2.5万元,并当庭兑现履行5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施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护性等特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考虑侵权人与受害者过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