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是包养协议还是借贷关系?

  同居期间,难免存在资金往来。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在判决同居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时是否应考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之常情?

  2020年12月22日,此案于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

  秦某苏为证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与古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电话录音。法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存在经济往来且二人产生过纠纷,但对于本案借款并未涉及,不予以采信。对于秦某苏辩称同居生活期间古某转款均是用于生活费等日常开支,法院认为,在秦某苏未提交更有力证据推翻“借条”的情况下,不予采纳。对秦某苏已还清借款本息的意见,证据显示在2017年4月22日以后,古某仍向其转款,而秦某苏并未向古某转款109.8万元,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就该45万元已形成借款合意,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两张借条对利息约定的不同,应当视为双方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变更,即约定利息应为月息2分。按此约定,首张借条成立至2017年4月21日本息合计应当为109.8万元。故判决秦某苏偿还古某借款本息共计109.8万元,并以最初的45万为本金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因不接受一审判决,秦某苏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秦某苏提出,虽然向古某出具过两次借条,但从借条内容来看其实质为包养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自己已将借款本息偿还完毕。

  二审法院认为,在同居生活期间古某向秦某苏转款,由秦某苏向古某出具借条,秦某苏也认可借到的款项用于购买挖机委托同学经营,由此说明双方之间不仅有借贷的合意,也有款项的交付,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不存在秦某苏所称违背公序良俗之情形。2017年借条是对2011年借条本息的结算,由此说明双方确认2011年的借款45万元未偿还。二人同居期间除案涉借款外分别有多笔款项往来,在2017年出具第二张借条时,古某向秦某苏的转款明显多于秦某苏向古某的转款,故秦某苏上诉主张应当对其还款抵扣的理由并不充分,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