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高压线管理者担责20%
事发地案涉高压线路对地高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成为此案的关键。前锋区法院组织双方在事发地点对案涉高压线对地高度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8.3米,法院确认案涉高压电线在事发时的对地距离为7.54米,而国家规定的最小对地距离为7米。按照广安某电力公司提交的警示牌照片,法院认定该公司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系触电致人死亡。陈某会作为成年人,对钓鱼周边环境应进行足够的观察、了解,其忽视常识,不顾设立在鱼塘旁边的警示标识,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中。陈某会在钓鱼过程中疏忽大意,使钓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观塘镇政府系事发水库管理人,其在事发地设立了安全警示标识,并进行了日常管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陈某会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静系观塘镇政府雇请的管理人员,对陈某会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由此认定,陈某会自行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广安某电力公司承担本次事故2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广安某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因陈某会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7237.02元。
●律师声音
远离高压线远离危险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认为,该案给钓鱼爱好者提了个醒,首先垂钓时应对钓鱼周边环境进行足够的观察、了解,对可能造成自身安全的危险应引起高度重视。现在的钓鱼竿虽是碳素材料制成的,但在垂钓过程中由于沾水后也会临时变成导体。垂钓者在移动垂钓位置或甩掷鱼钩时,鱼竿不小心碰上高压电线,高压电流将迅速通过鱼竿传导至钓鱼者的身体,轻则造成烧伤,重则当场身亡。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电力公司应提醒高压电线附近群众注意人身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发放用电安全宣传单等,引导人民群众形成高压电线对人身安全存在危险应当远离、不在高线电线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等常识,从源头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