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两名大学生为了挣每天350元的“兼职费”,在明知出租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殷某、蒲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依法判决殷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判处蒲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殷某、蒲某均系成都某高校大二在校学生。一天,殷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条兼职信息称,只需要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获取350元/天的好处费。殷某将此事告知蒲某,二人一同决定参加该“兼职”。

  今年4月20日,殷某、蒲某相约一起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天目路支行,在该银行各自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办理过程中,二人均签署了《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明确被告知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4月21日,殷某、蒲某相约一起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某茶楼,将殷某新办理的一张尾号8693的建设银行卡、殷某的一张尾号1760的工商银行卡、蒲某的一张尾号7475中国农业银行卡、蒲某新办理的一张尾号8750的建设银行卡及二人各自的手机交由他人转账使用。因当日他人未实际使用蒲某尾号8750的建设银行卡,蒲某又于4月22日再次前往该茶楼,将该银行卡及手机交由他人转账使用。二人在实施完上述行为后,并未实际获得对方支付的“兼职费”。

  经核实,殷某的两张银行卡当日交易流水为54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金某、张某、黄某、林某转入资金14万余元;蒲某的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为61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金某、党某、张某、胡某转入资金8.3万余元。

  上述被害人中,金某于4月23日到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金某被诈骗案。4月26日,受害人金某因被诈骗后精神压力太大高坠死亡。

  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宽处理;两人系初犯,且为在校学生,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在校学生来说,在课余时间想通过做兼职赚点零花钱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不认真识别其中风险,可能会上当受骗,甚至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关于如何识别和防范兼职中的风险,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一是要头脑清醒,用心识别兼职的内容,牢记只有靠踏实的付出才能换来回报,对于不劳而获、不需要工作投入努力就会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兼职,很有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二是要重视风险提示,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已经对转租、转借、出卖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了提示,二人收到了提示但并未引起重视,为了利益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三是要识别异常情况,在兼职时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或者生活经验的行为,要能准确辨别,例如号称“使用兼职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为他人公司发工资”“网络刷单轻松获取回报”“利用赌博网站漏洞稳赚不赔”等等,都是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

  法官提醒,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如果在兼职的过程中发现异常,一定要及时处理,而不是为了所谓的回报就视而不见。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他人利用,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当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