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商家健康讲座套路多,鸡蛋礼品是诱饵

  [案情]

  2018年1月3日,德阳市绵竹市消委接到两位老人投诉,称参加某老年健康讲座时,工作人员宣称某品牌黑糯米配制酒及某胶囊搭配服用可治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并发症等多种疾病,两位老人被宣传中的治疗效果打动,共计花费11800元购买4套上述产品,购买后才发现商品仅为一般食品,随后两位老人向绵竹市消委投诉,请求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绵竹消委立即将该情况反映到当地市场监管局,并会同该局执法人员对会销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对会销组织者、消费者进行情况了解。经调查证实,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聘请大量工作人员发放小礼品吸引老年消费者,并以“健康讲座”方式向老年人推销酒、胶囊等产品,宣称产品可治愈疾病,将保健品作为药品宣传。通过及时调查取证和宣传,绵竹消委成功为两位老人追回钱款11800元。

  [评析]

  本案中,健康讲座的工作人员故意夸大了商品的性能功效,将仅为一般食品的商品宣传为可以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多种疾病的“神药”,误导两位老人花费上万元的高价购买。经营者做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绵竹消委及时帮助两位老年人挽回了损失,有效防止了更多的老人受到类似行为的侵害。通过本案,提示消费者在面对消费侵害时,首先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当地消委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也告诉我们,“健康讲座”欺骗的案例层出不穷,其实是抓住了老年人群体的痛点,现代社会老年人群体的子女大多无法长时间陪伴老人,老人长期缺少关爱,再加上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自然会出现一些疾病,此时,所谓的“健康讲座”便“趁虚而入”。面对老年群体维权案例,我们在帮助老年人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更应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多加关注,更多关心老年人的需求所在,才能更加有效的减少老年群体消费维权案件的发生。

  案例八:保健食品被夸大功效,老人使用无效果

  [案情]

  2017年11月,巴中市通江县某保健品经营店以赠送小礼品手段推销保健食品。当地一老年消费者花费积蓄在该店购买了2万多元的保健食品,期望通过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强身健体,使用中发现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令其大失所望。随后,经营者提出可通过赊欠方式消费并主动送货上门,消费者子女到该店要求退货被拒,遂投诉至当地消委。通江县消委接诉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经查,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品,店内库存了各类大量保健产品,均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且均在保质期限内。商家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通过与商家耐心细致的政策宣讲及协商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店家按照消费者所持有的购货票据货值金额现场退还购物款24144.00元。

  [评析]

  一些不法经营者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销中,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使用中发现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消费者子女到该店要求退货被拒,遂投诉至通江县消委,通过当地消委的调查和调解,商家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购物款,成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康养消费擦亮眼,看清本质再下单

  [案情]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费者曹女士被高额返利吸引,与某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支付5万元养老服务费,可用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医疗救助、生活、床位、旅游、护理费等费用,同时双方约定如未消费,一年后全额返还,同时消费者每月还将获赠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费,则用现金抵付。2020年6月3日,养老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5万元由养老服务公司分期退还,截止协议约定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返还款,遂向四川省消委进行投诉。接诉后,省消委开展了调查,投诉双方对《养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并无异议,合同及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辩称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经调解,养老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还消费者2.5万元,1月19日省消委约谈养老服务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于1月21日向省消委提交《退款约定》,约定于2021年3月底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2.5万元,而养老机构依然没有按约定退还剩余费用。

  [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与养老机构的法律行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款项后,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返还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养老机构返还费用,养老机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案例中,养老机构不仅要承担返还费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还将承担约定日起未返还款相关利息责任。随着老龄化趋势加速,针对老龄人口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老年消费者在交付相关养老费用时,既要保持理性谨慎的消费态度,又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十:维修停车费用高,未先告知收费惹纠纷

  [案情]

  2020年4月3日,遂宁市射洪市消委接到消费者罗先生的投诉。3月18日,自己购买的老年车出现故障,于是前往射洪市城区汽车维修店进行维修,经维修店检查后发现,故障原因是由于一配件堵塞,需进花费300元进行维修清理,罗先生表示同意,当天便完成了维修清理工作。几天后,该车再次出现故障,店员告知配件出现状况需要更换,3月27日,维修店通知可以前往取车,其中更换配件的费用需要1600元,包含车辆修理5天时间产生的停车费1500元和工时费100元,罗先生表示自己将车辆维修前也并未被告知要收取这么高的停车费,而且配件也是由经营者才更换的,面对收费项目罗先生不认可,双方争执不已,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向射洪市消委进行投诉,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射洪市消委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经了解,罗先生所诉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收费问题仍各持己见,面对双方争执的问题,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维修店负责人进行讲解,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第一次更换配件几天后该配件不能继续使用,经营者有义务继续更换、修理直至配件能正常使用,而在维修前经营者也并未告知消费者停车收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射洪市消委的帮助下,经营者表示不再收取相关费用,罗先生表示满意。

  [评析]

  本案中,维修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修店同时应就其更换的配件承担质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维修店应事先告知罗先生维修汽车所需费用科目、明细、计费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修店对汽车配件进行维修后,短短“几天”内再次出现故障,可见维修店提供的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质保责任。罗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维修店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若消费者遇到经营者存在乱收费等情况,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向当地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