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5人猎捕“癞蛤蟆”381只

  近日,岳池县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龚某某、代某某、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在禁猎期、禁猎区捕获中华蟾蜍共计381只,均被判处刑罚。

  今年7月8日晚,5名被告人在禁猎期间,到岳池县中和镇渠河村禁猎区,采用电筒照射中华蟾蜍眼睛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共计381只。发现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后,5名被告人均逃离现场,民警当场对被猎捕的中华蟾蜍依法予以扣押。随后,代某某、龚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主动投案自首。

  据了解,岳池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名被告人捕捉中华蟾蜍的时间正值禁猎期内,捕捉地点为禁猎区域。经鉴定,这381只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生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岳池县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扰乱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代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分别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说法

  除了中华蟾蜍之外,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对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这些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物种的存在和其他物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法治宣传教育。保护生态从来就不是一句虚无缥缈的口号,需要大家提高认识共同行动起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