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时协议将名下两套房产都赠与女儿,复婚后还是觉得合不来,男方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以房产还没有过户给女儿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离婚后两套房子仍然归女儿所有。

  2009年,杨某与汪某结婚后,先后于2011年、2016年生了两个女儿杨某宁、杨某伊。2020年9月23日,双方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名下两套房产平均分配,赠与两个女儿,名下轿车归女方汪某所有。离婚一周后,双方选择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7月,杨某向邛崃市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小女儿归自己抚养,大女儿归汪某抚养,同时对于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分割,一人一半。杨某在起诉书中表示,复婚并没有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然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无和好可能。由于双方均系医生,工作都比较繁忙,两个女儿出生后均由杨某父母照料日常生活和接送上下学,且自己的父母也有经济实力帮衬自己抚养两个女儿。但考虑到两个女儿的实际情况,杨某同意大女儿跟随汪某生活,以显示公平。

  受理该案后,该案主审法官组织二人进行调解。针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后,杨某放弃了对于两套房产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杨某和汪某达成离婚协议,两套房子仍平均分配,归两个女儿所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