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须按程序公示和监督
不能再成为一笔“糊涂账”
怎样不成为一笔“糊涂账”?公示公开,是最佳选项。
对此,《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对于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条例》第五十二条也做了相同的公示时间要求。
对公示的事项有异议,怎么办?《条例》同样有制度支持。
《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基层政府的监督责任。
《条例》第八十三条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起草组专家表示:“公共收益矛盾相对比较多,收得糊涂、用得糊涂、管得糊涂,所以要求基层政府加强监督检查。为避免走形式,《条例》在这里特别明确了监督检查开展的形式和一系列细节”。
公共收益究竟该怎么用?
“中饱私囊”逃不脱这些法律责任
公共收益资金怎么用?对于这一问题,《条例》有明确的回应:“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里的合理成本,包括哪些内容呢?伍三明解释说:“这里要区分收入和收益,收益是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除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人力、物力以及税金等管理成本外,物业服务人经营的合理酬金,可以视为合理成本;收益的处置,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如公共维修,也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同时,为防止公共收益资金“中饱私囊”,《条例》特别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这不是空穴来风,现实中案例不少。比如,2019年,广元市恒星城一期商住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365420.00元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挪用、侵占共有收益,法律责任有哪些?
——“业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人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条例》第一百条:“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