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在微信上订购了一颗价值8万余元的祖母绿宝石戒指,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到货后快递运输单一栏显示“已签收”,但是买家却迟迟未收到货,究竟谁来担责?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判决卖家方某返还买家刘某8.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网购8万元戒指却没收到货
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方某是一名从事珠宝玉石销售的商家,经常通过网络售卖珠宝玉石。家住成都高新区的刘某在网络上看到方某售卖珠宝玉石的短视频后,通过微信与方先生取得联系,定做了一颗祖母绿宝石戒指,双方约定价格为8.6万元,随即分四次微信转账。刘某支付款项后,微信聊天中约定邮寄方式交付戒指。
方某通过顺丰快递向刘某寄送戒指,快递单号和快递信息拍照给刘某,但未做保价处理,且邮寄单中填写的邮寄物为“服饰”。该快递由顺丰派送员上门派件,在快递签收底单签收人的签名栏中,仅有一条手写的斜线,未有签收人的签字信息。此后,刘某与方某多次微信沟通宝石运单号,门口监控信息等试图查询戒指所在处,均无果。2020年10月,刘某以未收到该戒指为由将方某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方某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刘某作为买方,已经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但未收到相应商品;方某作为卖方,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宝石戒指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卖方应当履行交付货物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刘某与方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刘某作为买方,应当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方某作为卖方,亦应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方某支付了合同价款,其已经完成了作为买受人的合同义务;方某作为卖方,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方某未能举证其完成了交付宝石戒指的相应证据,甚至其不能举证已将宝石戒指交付顺丰快递公司承运的相应证据(快递单上写明的邮寄物品系“服饰”),故方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方某未履行交付案涉宝石戒指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对守约方刘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刘某已支付的货款8.6万元而未收到相应商品,其损失即为上述合同价款对应的金额及利息,故方某应当向刘某退还货款8.6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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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