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在微信上订购了一颗价值8万余元的祖母绿宝石戒指,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到货后快递运输单一栏显示“已签收”,但是买家却迟迟未收到货,究竟谁来担责?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判决卖家方某返还买家刘某8.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网购8万元戒指却没收到货

  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方某是一名从事珠宝玉石销售的商家,经常通过网络售卖珠宝玉石。家住成都高新区的刘某在网络上看到方某售卖珠宝玉石的短视频后,通过微信与方先生取得联系,定做了一颗祖母绿宝石戒指,双方约定价格为8.6万元,随即分四次微信转账。刘某支付款项后,微信聊天中约定邮寄方式交付戒指。

  方某通过顺丰快递向刘某寄送戒指,快递单号和快递信息拍照给刘某,但未做保价处理,且邮寄单中填写的邮寄物为“服饰”。该快递由顺丰派送员上门派件,在快递签收底单签收人的签名栏中,仅有一条手写的斜线,未有签收人的签字信息。此后,刘某与方某多次微信沟通宝石运单号,门口监控信息等试图查询戒指所在处,均无果。2020年10月,刘某以未收到该戒指为由将方某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方某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刘某作为买方,已经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但未收到相应商品;方某作为卖方,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宝石戒指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卖方应当履行交付货物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刘某与方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刘某作为买方,应当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方某作为卖方,亦应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方某支付了合同价款,其已经完成了作为买受人的合同义务;方某作为卖方,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方某未能举证其完成了交付宝石戒指的相应证据,甚至其不能举证已将宝石戒指交付顺丰快递公司承运的相应证据(快递单上写明的邮寄物品系“服饰”),故方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方某未履行交付案涉宝石戒指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对守约方刘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刘某已支付的货款8.6万元而未收到相应商品,其损失即为上述合同价款对应的金额及利息,故方某应当向刘某退还货款8.6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购物彻底颠覆了传统购物的基本模式,带给人们许多便利,仅需在手机或电脑上轻轻点击几下,就可以实现“人在家中坐,买卖全球货”的购物需求。这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购物方式,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诸如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网络诈骗等风险和问题。

  在进行网购时,首先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与陌生商家交易时,尽量选择有较好信用制度和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手段或采用货到付款方式,而不轻易预付钱款;选择货物时,要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不轻易选用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网络购物也遵循价值规律,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背后可能存在较大的陷阱;交易过程中,不轻信他人,不轻易泄露账户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交易完成后,要保存好交易信息和电子交易单据,以防纠纷发生。在遭遇了网络欺诈后,应当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由网络交易平台代为向商家交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时,可向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遇骗子和钓鱼网站诈骗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争取减少财产损失。

  (孙泽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