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蓥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汤某某因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该案系华蓥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从中获利。二人先后在巴中市巴州区、乐山市犍为县、广安市广安区及华蓥市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卡的方式共计开通信用卡30张。华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网络犯罪呈现链条式特征,形成由上至下的三段链条式结构: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技术工具、收集并提供个人信息;中游犯罪行为人利用技术工具、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下游犯罪行为人利用银行卡、对公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洗白资金。其中本案涉及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就是电信诈骗的前端犯罪,犯罪分子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卡的方式开立银行卡,将收购来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博等中游网络犯罪行为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自己银行卡、不要随便扫陌生人提供的二维码,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何小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