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名誉 前女友、现女友对簿公堂

  小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是否应就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今年9月9日,成都互联网法庭线上开庭审理了该案。

  小芳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小美从2020年7月以来,一直造谣并诽谤、诬陷小芳,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散布谣言,致使小芳身边好友和亲戚对此事议论纷纷,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小芳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店铺生意也下滑。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美赔偿小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门店经济损失1万元,并公开在网络赔礼道歉。

  小美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小美在网络发布的文章《某中学的大强和小芳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陈述的是客观情况,没有虚构捏造事实和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此外,小美发文的朋友圈和QQ空间均设置了可见权限,于发布次日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并无侵害小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相关言论未造成传播和影响,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陈晓说,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综合认定。

  在小美和小芳的这起官司中,认定是否侵权,需回到小美发布的文章中去。该文中,小美在描述三人感情纠葛时,称小芳“白莲”“跳梁小丑”“不要脸”。陈晓表示,以上称谓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特点,具备变相侮辱特征。

  这篇文章发布后,是否带来影响呢?小美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25日,其微信朋友圈点赞2人、可见朋友18人,其中多人系两人中学同学。“与常见的网络名誉侵权有所区别,小美发布上述言论的载体QQ空间阅读人数、微信朋友圈可见人数虽然限定在了一定范围,但这篇文章标题明确标明了‘某中学’‘小芳’‘大强’,事实上已在同学交往圈内进一步传播和扩散。同时,文章出现针对小芳的贬损性评论,导致对小芳个人品行的负面影响,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陈晓阐释道。

  “小美在朋友圈发文旨在免于被继续骚扰,其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对于小美诉讼代理人的这一辩称,法庭并未予以支持。对此,陈晓表示,被告在结束与前任恋爱关系后,由于前任不当行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情感痛苦,但并不构成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行为的免责事由,其具有一定过错,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9月30日,成都互联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小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小芳精神损失费500元,并在其本人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使用实名认证登载致歉声明1日,就其发布侵权内容向小芳公开赔礼道歉。小芳、小美均未上诉。目前,小美已按照判决要求,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致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