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界 不加限制的表达会导致结果异化

  “在该案中,被告因前任不当暧昧行为遭受一定程度情感痛苦,但同时也是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陈晓说,这种把本应属于个人处理事务范围的内容,在网络空间公开进行指责和侮辱谩骂的行为,构成了名誉侵权,值得广大网友警示和注意。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更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举措,被业界称作“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据悉,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没有一个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

  2020年7月3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就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举行的吹风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家王利明表示,之所以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实践中,大家都知道,出现的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据了解,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诽谤、侮辱、诋毁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途径为网络。

  在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春看来,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有3个新的特点,一是主体呈现隐蔽性和虚拟性;二是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以消除;三是容易造成再次侵权。杨国春解释道,名誉权侵权行为传播扩散往往是因为网络上的从众心理,通过网络转发传播,造成二次侵权、再次侵权等,“这亦造成一个难题,即侵权人的确定问题。”杨国春告诉记者,一方面“法不责众”,另一方面,目前尚未完全实现网络实名制,被侵权人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准确提起诉讼以维护其权益。

  杨国春表示,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但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杨国春认为,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稷尧说,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需遵守相同的基本规则,即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律规定,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介绍,为突显与侵权请求权的不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受害人的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杨国春解释,以实践来看,该类请求权以维持或恢复人格权益的圆满状态为目的,权利人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也不要求人格权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民法典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确认和规定,无疑可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提供更为充分和直接的保护。

  “网络无边,言论有界,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那么边界也有所不同,但均应坚持基本的底线。”成铁第一法院院长张艳秋认为,在网络上发言应有基本事实进行支持,意见表达不应使用诽谤、侮辱性的言论,在自媒体时代,需要每名网民自觉遵守并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发力于互联网的科学使用,共同构建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