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隆盛法庭成功处理了一起因双方感情破裂,而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

  小杨的父亲与小陈的母亲是亲兄妹,经双方父母商量决定,让二人组合成一个家庭。年轻懵懂的小杨和小陈于1993年12月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子女。转眼28年过去,小杨认为当初双方的婚姻是由父母决定的,两人并无感情基础,婚后常发生矛盾,于是来到隆盛法庭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未成年的子女由自己独自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杨的父亲与被告小陈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小杨与小陈系表兄表妹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杨和小陈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于是判两人的婚姻无效,孩子由原告独自抚养。

  以案说法

  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涉及上述情形的,属无效婚姻。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就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

  来源:大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