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有误 经营部承担八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案涉电热水器是否存在缺陷。本案中,案涉电热水器取得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鉴定意见也显示无产品质量问题,同时成都某电器集团在《使用说明书》上对安装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警告和提示,成都某电器集团不应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本案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某某经营部通知郑某平为宋某红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向郑某平支付了安装费,并在产品安装卡上签字盖章,郑某平等人的安装行为应视为某某经营部为宋某红提供的销售后续服务,案涉电热水器应认定为是由某某经营部负责安装。本案中,在案涉房屋插座无地线的情况下,无电工资质、无电热水器安装资质的郑某平等人未按照成都某电器集团随机附送的安装说明书及《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的要求进行安装,从而导致案涉电热水器存在漏电,造成本案触电致人死亡事故。同时,作为经营电热水器的市场主体,某某经营部的经营者徐某在庭审中表示已经售卖电热水器数年,徐某称:“我们(安装电热水器)就是负责打膨胀螺丝之后将热水器挂起,将水管接上,通电测试是否有热水,有热水就算安装好了。”徐某陈述没有看过《电热水器安装规范》,不知道安装人员需要通过国家培训且要取得证书,也没有核实过郑某平是否有电工证。因此,案涉电热水器安装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某某经营部承担。

  三是四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宋某琼父母的房屋未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之规定安装保护地线,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宋某琼长期生活在案涉房屋,其在长期使用案涉电热水器过程中忽视必须安装保护地线的强制性规定,忽略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在减轻 20%的责任后,剩余80%的赔偿责任由某某经营部承担。

  最终,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向宋某莫、车某英、邓某红、邓某淇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99729.85元,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