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鹏 遂宁观察 蒋诗逸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4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42名被告人因出租(出售)银行卡或参与转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该系列案件是遂宁市范围内集中处理的首批出售银行卡或参与转账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4起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后贩卖,或直接以接受上游犯罪组织指挥参与转账的方式给予结算帮助,且各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或参与的转账金额巨大。

  其中,李某某、黄某组织人员成立转账窝点,帮助结算金额达2.97亿元;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组织人员帮助结算金额达8千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发展了自己的亲朋好友等10人为下线参与转账;被告人文某某从他人处收购大量银行卡后出售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组织人员参与转账或收购他人银行卡后贩卖的人员均处以实刑,对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没有参与转账且涉案金额较小的人员适用了缓刑。

  [法官提醒]

  将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看似是低风险、高回报、来钱快的“生意”,实则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些银行卡将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

  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切莫因贪图利益随意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参与网络赌博等转账,否则可能因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