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至公堂

  保险公司搬出免赔条款

  出院后,祖孙俩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奶奶刘某、孙女谢某各项损失分别89048元、8988元,且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先向刘某进行赔付。在交强险赔偿后,再由车主王某、某物流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额总计分别为102056元、13951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标准过高,自费药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且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按照谢某、王某各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表示,事故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载货超出规定长度,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五章通用条款不计免赔率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免赔10%。

  经查明,法院认定刘某产生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236.59元,外加自费药4091.22元、鉴定费1200元。谢某产生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等共计21251.63元,外加自费药1263.82元、鉴定费1030元。

  法院判决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赔10%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在事故车辆确实存在载货超长事实的情况下,虽然王某、物流公司均不同意保险公司的主张,但二者未否认知晓并理解关于保险条款有关违反安全装载绝对免赔率的约定,且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赔10%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案中,祖孙二人协商后,均同意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优先向奶奶刘某赔付,且刘某自愿放弃向孙女谢某主张赔偿的权利。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