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王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谢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3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金额为18951.63元;刘某的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赔偿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7553元,超出金额为17683.59元。因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10%,即其代为赔偿8841.80元,王某赔偿1768.36元。另外,保险公司辩称自费药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王某再赔偿自费药和鉴定费的60%。

  涉事货车存在挂靠,挂靠公司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王某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11775.82元;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6394.80元。王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3339.45元;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868.09元。货车挂靠的物流公司则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