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起诉员工 法院这样判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在支付劳动合同期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拒绝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支付合同期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裁决。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公司起诉前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前员工支付合同期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67438.1元。

  意外遭遇工伤

  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薛某系成都某建筑公司员工,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税前月工资为5300元,扣除社保、个税等费用后为4377.8元。

  2020年10月10日7时55分,薛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家到公司上班,途经成都市锦江区花博路时,与郑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受伤住院8天。事发当日,薛某在成都锦江大观医院诊断为左侧面部裂伤;左膝表皮擦伤。同日,薛某在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下颌角骨折伴感染;左颌下挫伤清创缝合术后伴感染。出院医嘱及建议显示,薛某出院2天后需要拆除口外缝线,需要加强营养并建议休息2周,要定期复查,视面部骨骼恢复情况,必要时可能需要再次手术取出植入材料,费用约2至3万元。

  薛某受伤后,公司按月正常发放了其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的工资。2020年12月10日,成都某建筑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了与薛某的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薛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6月23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薛某伤残情况为九级。2021年7月,薛某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成都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2021年9月,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成都某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薛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9882元。

  随后,薛某拿着仲裁裁决书要求成都某建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该公司同意按照裁决决定支付薛某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682元,却拒绝支付212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