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付违约金 法院驳回违约金诉求

  拖了近两年时间,问题还未得到解决,赵女士将钟某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钟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定金10万元及预付房租2万元。

  近日,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钟某对与赵女士签订协议和收取1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于2010年1月3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钟某表示,2019年签订租赁协议时,自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也没有得到监护人的追认,故协议应属无效。因协议未生效,10万元的违约金也就不应该适用,且赵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其因解除协议产生了实际损失,所以自己不应该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了当事双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同时也查明:经案外人申请,该院曾于2010年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钟某为精神病患者,生

  活尚不能自理,宣告钟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监护人。2020年6月3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钟某目前无确切精神障碍的表现,精神活动属于正常范围内,评定其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钟某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将钟某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女士与钟某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赵女士认为,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钟某思维清晰,表达准确,完全不像是一名精神障碍患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钟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钟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钟某却认为,自己于2010年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成立,但不发生效力,故不属于合同解除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钟某返还原告赵女士定金10万元,预付租金2万元,同时驳回原告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