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有两点值得探讨,第一个是赵女士与钟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效力如何,第二个能否从钟某的外观精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官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民事行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发生效力,在主体方面,要求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上设置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钟某已经成年,但在2010年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由为钟某系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钟某因其精神健康状况不能充分理解自身的意思表示,及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欠缺。钟某出租商铺年租金达到26万元,标的较大,明显超出了其精神健康状态能理解和处分的范围,不能由其独立签订租赁合同,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钟某已经独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和追认。其法定代理人从始至终未同意和追认该份合同,那么该份合同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系有效合同,本案的《租赁协议》是无效合同,自然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钟某患有的是精神疾病,其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专业评估、分析,得出结论。所以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手段的普通人,无法从外观上判断其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准确理解自己的意思表示和作出该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以外观精神状态来判断,钟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可行的,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