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广汉市市监局按照市场监管领域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翻装“汉中香米”“广汉大米”食品包装中,只将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作改变,而没有将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作相应调整,涉案“汉中香米”和“广汉大米”共计85000Kg,货值金额共计352750元。当事人销售了33000Kg“广汉大米”,获利3927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广汉大米”生产经营中,大米包装上标注含有“中国有机产品”“ORGANIC”“证书编号:284OP20****3”内容的图形标志,但当事人取得的上述编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且未申请延续,属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包装机等6台计量器具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广汉大米”食品上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粮食购销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汉市市监局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汉中香米”15000Kg(计600袋)、“广汉大米”37000Kg(计1480袋);2。没收违法所得39270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527500元;4。对当事人违法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罚款10000元;5。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800元。

  案例3: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德阳市市监局根据广汉市某学校反映其用水量因计量器具不准确而导致水量陡增的举报线索,2022年1月5日,德阳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用于德阳某学校水费结算的超声波水表进行执法抽样,1月17日收到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用于该学校的超声波水表在已经拆除的状态下,依然以60.00立方米/秒的瞬时流量计算水量,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购水量和售水量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其售水量多出购水量404万吨,初步评估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经营以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