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冷冻部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5日,恩阳区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兰鑫®兰鑫肉串泡椒牛肉串”“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羊肉串”实施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牛统领®至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牛肉串”未检出牛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纯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黄牛成分。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纯羊肉串”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1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5:甘孜州炉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8日,甘孜州市监局和甘孜州炉霍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炉霍县某贝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开业至检查日当日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该药店药品陈列柜下发现正在销售的同一批号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储物室内发现同一批次、不同型号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共计206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经查,“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但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71元。

  处理结果:炉霍县某贝大药房未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炉霍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6支;2。没收违法所得71元;3。处罚款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