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组成“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老油”(地沟油)案,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合伙,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经营一家名为“街沿坎”的火锅店。二人为该店实际管理人,分别持股80%、20%,且被告人张某为该店负责人。

  火锅店开业前,二人一同前往重庆,学习炒料技术与提炼“老油”(地沟油)技术。

  开业后,为增添食品味道和节约成本,二人利用该技术从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中提取牛油成分,进行提炼并熬制出所谓的“老油”,再将“老油”进行配料后继续提供给顾客食用。

  2019年,二人又将提炼“老油”技术教给火锅店员工,即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学成后负责为该火锅店提炼加工“老油”,而另一被告人范某某则从已食用的火锅汤底中掏捞牛油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炼加工完成后便运送至火锅店大堂,由火锅店服务员将“老油”进行配料,提供给顾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锅店以每锅48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牛油麻辣全锅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浓汤”“牛油麻辣牛骨原汤”搭配的鸳鸯锅牟取利益,每锅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沟油”底料供顾客食用。期间,该店总计销售5563锅,使用约9000斤“老油”(地沟油),扣减优惠金额,实际销售获利19.54万元。

 ▲使用“老油”监控截图。 ▲使用“老油”监控截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将顾客吃剩的锅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炼“地沟油”,并加入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张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张某等4名被告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2年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判决涉案火锅店经营者张某、王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5.45万元;判决其余两名涉案火锅店员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图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