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漪 四川在线记者 寇敏芳
近日,德阳绵竹市的罗某某、杨某某为自己非法开采砂砾石行为付出代价。在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下,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上述二人开展赔偿磋商并签订协议。根据协议,罗某某需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这是四川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以来,自然资源涉矿领域开出的最大赔偿单。
过去,个体损害生态环境后,往往是群众受害,地方政府埋单。2018年,四川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经过4年的探索实践,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简言之,“环境有价,谁损害谁赔偿”。
在此次绵竹的案例中,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绵竹市汉旺镇安仁村擅自开采砂砾石153834立方米,砂砾石矿面积86.49亩,造成耕地损毁33.36亩,非农用地损毁53.13亩,表土、深层地质结构严重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侵害。
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委托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破坏体量非常大,修复困难极高。随后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将该案生态损害线索及证据,移交公安局。绵竹市政府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与罗某某、杨某某开展生态赔偿磋商。
1000万元赔偿是如何确定的?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预估出来的生态恢复费用。“保守估计要1000万元,如果不够的话,还需要追加。这一点在协议里也明确了。”
磋商过程中,罗某某、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磋商金额表示认可,并且缴纳了赔偿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大的优势是将赔偿流程前移,将生态恢复的结果作为量刑依据,促成积极赔偿。” 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已经跟罗某某、杨某某约定,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修复,相关部门还需要对结果进行把关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