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江芸涵

  四川在线记者9月23日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评价改革,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3—5年)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以下简称任期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被评估对象任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和任期效能等8个方面。《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每个市(州)遴选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试点,并在2023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从2023年起,各市(州)每年年底要将下一年度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有序组织开展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全省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督导评估。

  按照《办法》,今后接受了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等次作为校(园)长及其班子成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轮岗交流、年度考核及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为获评“优秀”等次的校(园)长颁发证书,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校(园)长,一般应调岗安排,两年内一般不得担任校(园)长,不得享受校(园)长岗位绩效待遇。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