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周女士曾是恋人,两人交往不久后,周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虽然王先生不情愿,但还是同意分手,并希望双方能保持朋友关系。

  怀着能与周女士恋爱、结婚的期盼,王先生在双方交往期间及分手后的三个月内,不仅用光个人收入,甚至动用父母给予的资金或提前刷信用卡,陆续向周女士转款32万余元,只为赢得她的芳心。后来,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往来转账、各类购物等均为自愿赠送行为。

  在取得《协议书》五天后,周女士明确向王先生表示,不愿意与他恋爱。恢复恋爱关系无望,王先生认为周女士以模糊的态度欺骗自己,在多次追讨所转款项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协议,并要求周女士还钱……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四川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周女士返还王先生20.9万元。

  分手:

  恋爱不到半年分手

  男子前后向女方转款32万余元

  2021年年初,33岁的王先生与28岁的周女士相恋,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彼此的经济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

  然而,这段感情没有维持多久。2021年4月30日,周女士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虽然王先生很不情愿,但考虑到周女士的情绪,于是同意分手,并希望双方能保持朋友关系。

  王先生为了赢得周女士的青睐,怀着以后能与她喜结连理的期盼,在双方交往期间和分手后三个月内,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周女士转款324535元。

  实际上,王先生的转款来源于个人收入、父母资助、信用卡贷款等。同时,2021年3月~9月,王先生陆续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为周女士购买价值4万余元的衣物、化妆品、营养品等物品。

  判决书显示,当周女士提出分手后,王先生单方面向周女士转款或购买物品的目的,均系希望双方能继续建立恋爱关系以致结婚成家。因此,王先生向周女士的转款,多以“存”的名义交由周女士管理。

  诉讼: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书》

  恢复恋爱无望后起诉女方要求还钱

  最初,周女士拒绝王先生在分手后仍向其转款的行为,但最终以“代为保管”的名义接收了王先生的转款。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试探性地询问周女士能否恢复恋爱关系,但周女士的回答都较为模糊。

  经过几个月的“资金投入”后,王先生发现周女士对他的态度仍然含糊,感觉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便向其提出要求返还所转款项。2021年7月7日,双方在微信上就钱物往来事宜发生争论,但周女士并未返还款项。

  此后一段时间内,双方仍然对财物往来有争议。最终,双方于2021年9月12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王先生对周女士从2021年1月至协议签署之间,在支付宝、微信等平台上往来转账、各类购物等均为自愿赠送行为,无任何附加目的,双方均不履行任何义务。同时,周女士自愿无偿赠与王先生4万元,双方均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经济相关要求。同日,周女士向王先生转款3.5万元。

  2021年9月17日,周女士明确告知王先生,不愿与他建立恋爱关系。

  得知周女士的明确态度后,王先生认为,周女士一直以模糊的态度欺骗自己,让他觉得有希望,基于该希望才不断地向她转款,甚至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协议书》。周女士在取得《协议书》后却翻脸,甚至拒绝返还相应款项,他追讨无果后,遂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

  王先生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协议书》,判决周女士返还20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

  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女方返还男方20.9万元

  法院查明,王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周女士转款324535元。周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王先生转款87000元。在本案中,王先生主张由周女士返还支付宝、微信转款合计209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应予撤销;二、周女士是否应返还王先生相应的款项。

  法院认为,正确的男女双方爱情观的期待标准应为“真诚、相互爱慕、双向奔赴,不以金钱为基础,不违背公序良俗”。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看似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实则是王先生为与周女士建立恋爱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妥协的、附条件的行为。

  周女士在明知王先生所转款项并非其个人全部收入,且王先生财务已经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协议书》。周女士的行为违背了青年男女恋爱交往中的诚信、公平等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先生提出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王先生向周女士转款及购买物品已达30多万元,而王先生仅主张由周女士退还款项209000元,系其个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王先生主张由周女士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转款行为系王先生自主行为,通过不断地向周女士转款能否达到王先生的初衷本就具有不确定性,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对双方的未来应有充分的预判,在周女士不明示的情况下,仍然固执地持续转款,王先生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限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先生209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