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再次保障非婚生子女和未婚先孕群体权益
杜伟介绍,《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所谓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国家则基于保护子女权益的需要视为婚生子女。”杜伟表示,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认问题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而确认其身份最有效的途径便是生育登记。
对此,徐成雪表示认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让非婚生子女也能进行有效登记,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一视同仁,从法律层面再次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不受限制歧视,进一步保护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权益,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徐成雪告诉记者,新《办法》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实质改变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子女权利,而是以更加宽容开放的态度来面对日益多元的社会现象,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
此外,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海燕表示,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作为人格权,是作为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无法也不应被剥夺的权利。新《办法》不再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从本质上体现了对妇女生育自由意愿的尊重,从思想上免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这点也在官方的解释中得到了印证。”刘海燕认为,这项改动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更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总的来看,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利于保障《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落地实施,保障非婚生子女和未婚先孕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尊重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的,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不必过度担心。”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说。
问题2如何看待生育数量限制取消等改动?
降低公共服务门槛,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从“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变更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这些改动正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属性的重要体现。让‘超生’的孩子也能办理生育登记,并且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新《办法》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社会价值取向。”刘海燕认为。
同时,新《办法》还简化了生育登记要求、增加了信息共享要求。具体表现为,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新增“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在刘海燕看来,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刘海燕说:“高效便民原则可以理解为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相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登记程序简便化、电子化,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避免信息重复采集,所要求的材料也进一步地减少。多部门联合作业,实现‘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减少民众登记成本,多个事项联办轻松解决,让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这都有助于降低公共服务的门槛。”